身而為人,我們都有選擇「要或是不要」的權利;然而這看似自由的人生,卻無時不在枷鎖之中,總是受到各種不合理的社會網路所束縛。當論起「生命」時,又有哪些人擁有自己的生命自主權?

當一個臥病在床的重症病患,每日受到痛苦不堪的治療,也許他可以自行選擇「結束」,然而家屬更希望的是「繼續搶救」。而身為「救命」醫生,他該貫徹救人精神?還是尊重患者為他送上無痛的一程?這些都是社會上許多模糊地帶,這個時候「尊重」病人想法更加重要。

病人生命自主權法規實施3年,普及率不到1

其實「病人生命自主權」這件事,在過去已經被拿出來討論許久,終於在2019年1月6日正式通過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,生效至今已滿3年。這也是亞洲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,完整保障醫療自主權及善終權。目的是希望每個人對於生命終局的安排,多了思考與預先安排的機會,以自己想要的方式自然善終,是人權普世的價值。

雖然至今已超過3.1萬人簽署,比起前年增加約莫1萬人,不過對照內政部統計20歲以上人口約1,900萬人,因此目前的簽署比率根本未達0.1%,代表目前自主權的普及度在台灣還是相當遙遠。加上簽署前每人還必須負擔3500元諮商費用,更讓許多弱勢族群善終門票看得到卻拿不到。

病人的意識與恐懼,家人能懂嗎?

刑法與病人自主-兼論死亡協助》作者林東茂在學術專論提到,自己的父親在2007年時肺腺癌病逝。在病逝前在加護病房住了一個半月,當時因為肺部完全纖維化導致無法自行呼吸,因此需透過機器呼吸。不過父親因為性格剛烈,企圖拔掉所有設施,遭醫護人員將四肢綑綁不動,只能任人餵食、在床上清理大小便。作者明白,父親分分秒秒都必須與孤獨和死亡周旋,而身為病人的父親更曉得死神正在鷹視狼顧。因為自己沒有勇氣與父親討論拔掉呼吸器的問題,讓父親在死亡前飽受折磨,死亡的尊嚴蒙上陰影。

「生者必死,聚者必散」任何人的日子總有終點,然而在生命的盡頭如此不堪,須仰賴維生設備苟活殘存,就連生命的最後一刻都沒有了品質與尊嚴,那站在病人的心態,是否可以自主決定放棄醫療?

當病人自主權過度,醫生角色為難

每一件事總有一體兩面,所以當病人自主權抬頭,必然會有正反面的做用。在醫療上,醫師的「告知後同意」,是病人很重要的自主權展現,也就是醫師針對醫療上的重要內容告知病人後,讓病人自己做決定。

舉例來說,一名中壯年男子決定不再生育,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要求醫師結紮,醫師沒有拒絕的必要,因位紮手術是在協助男子的個人發展並無違法。醫師只需判斷,病人是否知道結紮的意義與後果,病人的決定是否出於自由意志,是否精神異常、情緒失控?因為病人自主的動機,不是醫生所能干涉或評價。所以結紮後,病人不能生育,我們要歸咎在醫生嗎?想必不是!

不過當病人自主權的無限主張,也會產生負面作用。過去曾發生過針對失敗或是不滿意的醫療,病人會將醫生當成罪犯提告。甚至當病人自主權嚴重傾斜時,對醫院來說就算是一種暴力。像是少數病人及家屬急於接受治療,無視其他病人的存在,強要醫師立刻處理,一但無法做到,便會暴力相向,這也是過去常常發生的問題。

因此相對於病人,醫師比較沒有自主權,醫生對於主動上門的病人不能拒絕,否則會觸犯醫師法等相關法規。

自主權的抬頭,象徵了每個人的自由意志。因此在目前病主法還尚未普及的社會下,優先該做的就是認識病人自主權、 醫療過失等相關刑法問題,避免往後諸多問題糾紛衍伸。人生只有一次,要活的有質感,走的有尊嚴,在下定決心的那一刻必然重要。在林東茂《刑法與病人自主-兼論死亡協助》書中,對於以上問題都有各自的專論以及實際案例,以便需要的你找尋最適當的解答。期許在未來的3年,病主法能被妥善運用,並且讓大眾真正了解到「自主權」的真諦。